商業文件認證須知

 

A.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或加工證明書(Certificate of Processing)

 

1.      所有內容務必以英文或西班牙文詳實繕打,不可留白。

2.      出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必須正確完整,不可以郵政信箱(P.O. BOX)代替地址。

3.      首頁均需有商會的章戳和親筆簽名,簽名下方或旁邊加蓋商會簽字人之全名印章。如有續頁,則需加蓋商會的騎縫章。商會認證日期必須是最近六個月內。

4.      貨品明細請繕打貨品名稱、貨品分類號列(至少6碼)、型號、規格、包裝標誌及編號等。

5.      請於首頁或最末頁中間空白處,清楚註明該批貨的Invoice 號碼和日期。

6.      另需加附Invoice副本一份,相關規定請看 B. 1~2

7.      如果原產地證明書上的出口商不是台灣廠商,則必須附上從台灣製造商到阿根廷最終買主之間每一家廠商的 Invoice。此外,請於原產地證明書首頁或最末頁中間空白處,清楚條列註明該批貨從製造商到阿根廷最終買主之間每一家廠商的公司全名、Invoice 號碼和日期。

8.      外貨復出口在台加工後輸往阿根廷需附上原產國的原產地證明書和台灣的進口報單影本(進口報單上要將台灣輸出阿根廷的產品勾選出來)

9.      貨物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阿根廷,則需附上原產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和載明進出口地之提單影本。

10.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於認證後退還,副本供本辦事處留底。

B.       發票(Invoice)

1.      發票(含Commercial Invoice Proforma Invoice需要有商會的章戳和親筆簽名,簽名下方或旁邊加蓋商會簽字人之全名印章;如有續頁,則需加蓋商會的騎縫章。

2.      文件上之出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必須正確完整,出口商請於文件最末頁簽名,簽名處下方需打出簽名人之全名與職稱。

3.      僅以 ”VISTO” 型式受理VISTO係指’’應申請人之要求,該文件已經由本辦事處過目

4.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於完成 VISTO作業後退還,副本供本辦事處留底。 

C.       其它出口文件

1.      Packing List/Price List/Quotation/Sales Confirmation/出口報單/提單均可申請認證。

2.      文件上需有商會的章戳和親筆簽名,簽名下方或旁邊加蓋商會簽字人之全名印章。如有續頁,則需加蓋商會的騎縫章。

3.      上述各種出口文件上之出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必須正確完整,出口商請於文件最末頁簽名(出口報單/提單除外),簽名處下方需打出簽名人之全名與職稱。

4.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於認證後退還,副本供本辦事處留底。 

D. 其它商業文件自由銷售證、安全檢驗證明、成份證明、聲明書):

   1. 送件前,請先與本辦事處簽證組陳小姐聯絡Tel.:02-27576556。經過確認可以受理後,請將文件送地方法院認證(暫不受理民間公證人之認證),再送到本辦事處認證。

2.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正本於認證後退還,副本供本辦事處留底。 

E. 其他注意事項

1.      僅受理台灣的商業文件。

2.      如果不清楚要簽什麼文件,請自行透過阿根廷廠商向阿根廷海關確認。

3.      僅受理英文或西班牙文的文件。文件上不可以有刪除、塗改、擦拭或修正章。文件上的日期請注意月份應以英文或西班牙文繕打,如需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則日期排列順序應為西元 // 每一頁的左側請至少留白1.2cm以上,右上角留白3x3cm以上;最後一頁左下角7x7cm範圍內不要有蓋章或簽字。文件請用迴紋針夾好,不可黏貼或裝訂。各件請分開送,不要全部夾在一起。

4.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09:00-12:00。恕不受理郵寄或快遞方式送件或領件。

5.      費用:一般認證 (Legalización) 每件新台幣1,752; VISTO 每件新台幣2,920元。

6.  付款方式:憑本辦事處發出的送款單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世貿分行」繳交現金,付款後將送款單繳回本辦事處換取收據。每一份文件均單獨計費(例如:產證要簽一正二副,就要算三份文件的費用)。恕不受理退費、換簽或變更收據內容之申請。

7.      原則上,送件後第三個工作天憑收據領件(以收據左上角 領件日期為準)

8.      效期為認證日起180天。送件後180天未領回視同自動作廢,本辦事處不負保管責任。 

須知生效日期 10/05/2011

 

 

 關於第三國認證之說明  

本辦事處僅受理與進出口有關之商業文件認證,無權認證戶口謄本、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學歷證明、警察記錄證明書(良民證)、契約授權書或 委任書(Power of Attorney)等非商業文件,請當事人自行辦理第三國認證。 

所謂第三國係指與文件之發證 地(台灣)與使用地(阿根廷)均有邦交且互設有使領館的國家。阿根廷外交部建議台灣民眾以巴拉圭作為第三國。 

舉例而言,王先生想辦一份授權書給李太太,由李太太代為處理王先生在阿根廷的一筆土地假設以巴拉圭為第三國,這份授權書(需已翻譯成西班牙文)的認證程序如下: 

1.  

先辦台灣地方法院認證。

2.  

再請台灣外交部認證台灣地方法院的簽章。

3.  

巴拉圭駐華大使館(台北)認證 台灣外交部的簽章。

4.  

轉送巴拉圭外交部(亞松森)認證巴拉圭駐華大使館的簽章。

5.  

最後送阿根廷駐巴拉圭的領事館認證巴拉圭外交部的簽章。

經過上述認證程序後,李太太即可憑該授權書在阿根廷境內合法代理王先生處置在阿根廷的土地。